各中心学校、区直属学校,城区教育辅导区: 根据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要求,经研究,现将《裕安区幼儿园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裕安区幼儿园管办分离委托办学暂行办法
为推进区学前教育发展步伐,激活办学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与效益,拓展学前教育的优质资源,我区将选择部分公办幼儿园开展“管办分离,委托办学”试点,委托有资质的组织、团体、个人办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特别定本暂行办法:
一、委托对象与性质 1、区教育局将所属公办园委托给具有办园资质、良好社会声誉和实力的社会团体、社会机构或个人办园,并委托辖区中心学校和办园者签订办学协议。 2、委托举办的幼儿园,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由辖区中心学校负责管理。幼儿园的全部园舍、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
二、办学原则与要求 3、办园者受托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指导纲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积极开发幼儿智力,提高保教质量,寓保教于各项活动之中,努力克服“保姆式”和“小学化”的倾向,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4、办园者要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端正办园方向,改善办园条件。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和方式发展我区学前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创建良好的社会声誉,取得明显的办园成效。 5、幼儿园实行法人管理,园长负责制。
三、办学程序与期限 6、幼儿园在正式对外委托前,委托人要请社会中介机构对校舍、设施设备等资产进行评估,并登记造册。出具的评估结论,作为委托办园时国有资产的凭证,委托双方要办理好移交手续。 7、办园者取得承办资格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8、承办期暂定为一个教学周期,共3年,承办期满后,区教育局将指定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幼儿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保教人员选聘与待遇 9、幼儿园要严格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与其他保教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推荐园长、幼儿教师与其他保教人员的人选,经中心学校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后自行聘用。 10、按照“以园养园”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办园者自行负责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工资及福利标准。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师资队伍。
五、招生范围与收费 11、面向社会招生,原则上在划定的学区内招生。 12、幼儿园要在开学前,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项目申报收费标准,经中心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区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13、委托办园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可略高于同类公办园、低于同类民办园。
六、安全管理与责任 14、办园者要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好安全保卫人员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向保险机构购买校方责任险,并动员家长购买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等。 15、办园者对园内师生员工在园内(含接送幼儿)的人身安全承担全部责任。 16、教育管理部门对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办园者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委托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并收回承办权。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办园者的法律责任。
七、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17、委托方权利:(1)依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2)依法对办园者管理的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对保育教育质量、管理体制和办园机制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3)依法拥有对幼儿园的全部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处置权和处分权。(4)依法审核园长及各类保教人员。
18、委托方义务:(1)办园期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幼儿园提供办园支持。(2)积极支持办园者进行教育综合改革试验,依法维护和保障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为办园者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3)帮助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办法,加强师资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4)加强学前教育保教方法指导,尊重幼儿成长规律,防止“小学化”倾向。(5)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6)对办园者管理幼儿园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补。
19、受托方权利:(1)依照委托办学协议享有办园自主权。办园期间,负责推荐并聘用幼儿园园长及保教人员。(2)依法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等各项管理工作。(3)按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办园办法。(4)办园期间,享有对幼儿园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20、受托方义务:(1)办园者应自觉地接受区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保教质量、教育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评估。(2)幼儿园在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认真做好校舍等各类资产、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保障幼儿园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出租、抵押、出借、改建该园的场地和房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及承包幼儿园办园权;不得与第三方合作办园,或与其他第三人约定收取固定费用的合作;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教学用途;不得挪用办园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不得随意对外调拨设备、仪器等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区教育局将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收回举办权,并追究办园者违约责任。(3)办园者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自行聘用并负责发放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工资。并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之建立并负责处理劳动合同关系。(4)幼儿园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幼儿园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合法机构和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活动。(5)为保障幼儿园运行的连续性,办园者不得无故停办幼儿园,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有此造成的损失,办园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办园者应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业务管理,每年参加年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委托方有权收回该园的办园权。(7)办园期间,园内进行的所有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应向区教育局报批,资金由办园者负责。(8)办园期间,幼儿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责任事故,均由办园者负责,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八、委托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21、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1)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2)对于因办园者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办园质量低劣和幼儿园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委托方有权及时终止委托办园,办园者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造成国有资产和其他经济损失的,办园者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3)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协议中止或终止、在移交幼儿园时,其在办园期间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设备办园者应无偿移交给委托方。
九、委托协议的生效与变更 22、委托办园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方办园期满后自然失效。如意向继续办园,须在协议终止前2个月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另签协议。未提出书面续签申请,视为放弃继续办园,委托方有权将幼儿园办园权核发其他第三人,并有权直接接管幼儿园。 23、如办园者不申请续签办园协议,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幼儿园,视为违约,逾期十五日,委托方有权会同其他执法部门接管幼儿园,所造成的损失由办园者承担。 24、办园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如地震、台风、城镇规划动迁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委托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十、附则 25、《裕安区幼儿园管办分离委托办学协议书》另行制定。 26、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实施。
裕安区幼儿园管办分离委托办学 协 议 书
协议双方: 甲 方:裕安区 乡(镇)中心学校 (以下简称甲方) 乙 方: (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常住地址: 联系电话: 甲方未为推进学前教育发展,激活办学机制,增强办学活力与效益,拓展学前教育的优质资源,现将公办幼儿园实行管办分离、委托办学,委托给乙方办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实施中西部农村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试点项目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双方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经双方协商,订立本协议:
一、办园性质 乙方参照公办幼儿园管理办法办园。幼儿园的全部园舍、土地、设备等国有资产性质不变。
二、办学原则 1、乙方受托期间,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区有关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 《幼儿园指导纲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积极开发幼儿智力,提高保教质量,寓保教于各项活动之中,努力克服“保姆式”和“小学化”的倾向,防止“应试教育”的消极因素向学前教育渗透,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发展。 2、乙方要自觉接受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端正办园方向,改善办园条件。积极探索利用社会多种资源和方式发展我区学前教育的途径和方法,创建良好的社会声誉,取得明显的办园成效。 3、幼儿园实行法人管理,园长负责制。
三、资产资质与期限 1、经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甲方委托乙方管理的资产万元(具体见评估报告)。 2、乙方在取得承办资格前,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办理登记、注册和审批手续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3、委托办园时间暂定3年(从2012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承办期满后,甲方指定独立第三方审计机构对幼儿园资产等情况进行审计。
四、人员选聘与待遇 1、乙方要严格保教人员资格准入,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与其他保教人员任职资格条件的要求,推荐园长、幼儿教师与其他保教人员的人选,经中心学校审核,并报区教育局核准后自行聘用。 2、按照“以园养园”的原则,参照相关标准,乙方自行负责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工资及福利标准。并按照《劳动法》及相关规定,签订聘任合同,落实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待遇,依法保障保教人员的合法权益,稳定师资队伍。
五、招生范围与收费 1、面向社会招生,原则上在 学区内招生。 2、乙方要在开学前,参照公办幼儿园收费的项目申报收费标准,经中心学校审核,报区教育局核准、县物价局备案后执行。 3、委托办园的收费标准原则上可略高于同类公办园、低于同类民办园。
六、委托双方权利与义务 甲方: 权利:(1)依法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监控和评估。(2)依法对乙方管理的资产和财务进行监督和审计,对保育教育质量、管理体制和办园机制等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估。(3)依法审核园长及各类保教人员。(4)依法对幼儿园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进行整改,拒不整改的,甲方有权决定终止协议,并收回承办权。造成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办园者的法律责任。 义务:(1)办园期间,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对幼儿园提供办园支持。(2)积极支持乙方进行教育综合改革试验,依法维护和保障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为乙方开展保育教育活动和人、财、物等方面的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的指导和有效的服务。(3)帮助制定幼儿园教师配备办法,加强师资培训,提高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4)加强学前教育保教方法指导。(5)逐步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保障留守儿童和农村低收入家庭幼儿入园。(6)对乙方管理幼儿园取得明显成效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乙方: 权利:(1)依照委托办学协议享有办园自主权。办园期间,负责推荐并聘用幼儿园园长及保教人员。(2)依法组织实施保育、教育等各项管理工作。(3)按国家和省、市、区相关规定,积极探索改革创新办园办法。(4)办园期间,享有对幼儿园校舍、土地、设备、仪器等国有资产的使用权和管理权。 义务:(1)乙方应自觉地接受区教育局、乡镇中心学校和相关部门对幼儿园办园水平、保教质量、教育管理工作的监控和评估。(2)幼儿园在进行具体的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对国有资产的保护管理,认真做好校舍等各类资产、设备的日常维护、维修保养等管理工作,保障幼儿园各类资产的安全完整性,未经区教育局同意,不得随意出租、抵押、出借、改建该园的场地和房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或变相转让及承包幼儿园办园权;不得与第三方合作办园,或与其他第三人约定收取固定费用的合作;不得改变幼儿园的教学用途;不得挪用办园资金,用于其他非教学用途;不得随意对外调拨设备、仪器等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造成损失。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区教育局将视情况责令整改或收回举办权,并追究办园者违约责任。(3)应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自行聘用并负责发放幼儿园各类保教人员工资。并按照《劳动法》及有关规定,与之建立并负责处理劳动合同关系。(4)应按有关规定依法设立党组织、工会、团组织和幼儿园职工代表大会等各类合法机构和组织,并支持他们开展活动。(5)为保障幼儿园运行的连续性,办园者不得无故停办幼儿园,否则视为违约,委托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协议,有此造成的损失,办园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6)应自觉服从教育主管部门的行政业务管理,每年参见年检,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年检或未能通过年检,委托方有权收回该园的办园权。(7)办园期间,园内进行的所有基建、维修、改造工程应向区教育局报批,资金由办园者负责。(8)乙方要按照省、市、区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落实好安全保卫人员及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要向保险机构购买校方责任险,并动员家长购买幼儿意外伤害保险等。(9)办园期间,幼儿园所发生的一切债权、债务和责任事故,均由办园者负责,委托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七、办园保证金 乙方需在签署本协议前交10万元保证金给区教育局,待协议解除后返还给乙方。
八、协议的解除与违约责任 若出现以下事由之一时,双方签订的协议可随时提前解除:(1)签约双方均同意终止的,经双方签署协议后停办,善后事项按协议办;(2)对于因乙方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所造成的办园质量低劣和幼儿园发生重大的责任事故,引起社会矛盾和影响较大的,甲方有权及时终止委托办园,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造成国有资产和其他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赔偿责任。(3)双方中任何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违约的,经双方协商,签订终止协议,各方违约责任按协议承担。如双方协议不成,按合同法原则处理。(4)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协议中止或终止、在移交幼儿园时,其在办园期间乙方投入的不可移动的装修、设施设备办园者应无偿移交给甲方。
九、协议的生效和变更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委托方办园期满后自然失效。如意向继续办园,须在协议终止前2个月主动提出书面申请,并另签协议。未提出书面续签申请,视为放弃继续办园,甲方有权将幼儿园办园权核发其他第三人,并有权直接接管幼儿园。 如乙方不申请续签办园协议,又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移交幼儿园,视为违约,逾期十五日,甲方有权会同其他执法部门接管幼儿园,所造成的损失由办园者承担。 在协议执行中,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如发生变更,不得变更本协议。本协议在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拒的情况发生(如地震、台风、城镇规划动迁等),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双方应共同协商、合理分摊。 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地位平等、相互尊重的原则共同协商,及时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正本一式2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副本一式2份,分报区教育局、当地乡镇政府各留存一份。
十、通知与送达: 各方的通讯地址以本协议中载明的为准,如任何一方发生地址、电话等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让,一方向另一方依据本协议载明的地址所发出的任何通知、文件,视为有效送达。 甲方: 乙方: 签名(盖章): 签名(盖章):
签证机关:裕安区教育局(盖章) 签订地址:裕安区 乡镇(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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