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在第二章、第十条和第十一条中分别规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通过汉语文课程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的汉语文教材,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教育部和国家语委于2009年发布了4个语言文字规范:《汉字部首表》《GB13000.1字符集汉字部首归部规范》《现代常用独体字规范》和《现代常用字部件及部件名称规范》。这些自然是我们教材应当遵循的规范和标准。
上述4份规范文件里的一些术语、定义、名称,制定原则与使用规则等,跟我们以往熟悉的、习惯了的提法有所差别,我们要随之改变,要按照规范标准来进行调整。这就是2011年春季使用的苏教版国标本一年级下册和二年级下册教材(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用书、备课手册)有些地方作了改动的原因。
第5版《现代汉语词典》和第10版《新华字典》的“部首检字表”,均由一直采用的189个部首改为国家规定的201个部首,也是同样的原因。
这次一下、二下教材中,有关偏旁部首的名称、汉字部首归部等改动的具体情况及其根据,已经在“教材实验”板块的主题帖《语言文字规范践行录》里作了详细的介绍和说明,欢迎大家去浏览。 |